案例:
2015年12月4日,恒亚公司因向轻舟公司索要安装款未果,诉至法院。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判决轻舟公司给付该安装款。申请强制执行过程,因轻舟公司已被注销导致执行不能,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。经查询工商信息,轻舟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了股东会议,决议注销轻舟公司并通过了清算报告。股东暨清算组成员韩某、徐某在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。清算报告载明:无对外投资、无分公司、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。2016年8月18日,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轻舟公司注销登记。因利益受损,恒亚公司遂起诉韩某、徐某,要求其承担原判决的给付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韩某、徐某作为轻舟公司股东,在轻舟公司尚存在诉讼案件,尚有债权债务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,通过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清算报告,系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。韩某、徐某作为轻舟公司股东,将轻舟公司注销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责任无法执行,损害了恒亚公司的利益,故判决支持恒亚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点评:
当公司涉债务纠纷时,切莫以为注销公司就可以逃避责任。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,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灭失。未经依法清算、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。如果清算过程中,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,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,清算组成员也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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